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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行嫌疑人受讯可请律师在场

阅读:1920次  时间:2009/3/21  [ ]

“我要等我的律师到了再接受讯问。”经常出现在香港连续剧里的一幕,今后将在北京的检察机关里出现。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据悉,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

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在一些西方国家及亚洲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均有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但2005年佘祥林案件出现后,我国部分地区也试行了律师在场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规定中称,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目前先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

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国人(含港澳台)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在启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公诉部门均有权提出。

据介绍,公诉部门在通知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院接受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旁听讯问。

旁听讯问时,辩护律师可以记录,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提出异议,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

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

但是规定中也明确,辩护律师不得干扰讯问正常进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严格保密。

如有违反,讯问人可当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令其离开讯问场所。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据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吴春妹介绍,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调动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并可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认罪率,减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