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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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 年10月9日报河源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二、 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60 分钟,设定两 档,各档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 200元至2000 元;

第二档 2000元至4000元;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承办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节假日可依约定调整。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计算,也可合并计算。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及其必要说明,并由委托人确认。

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至3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基础上再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为5000元至10000 元,各段计费标准为: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10%

10万-50万(含50万元):8%

50万-100万(含100万元):6%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4%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3%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2%

5000万元以上:1%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已经代理一审的,可以协商优惠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30%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30%以内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8000元至3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至6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0元至8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10000元至80000元/件。

5.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10000元至100000元/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计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元/年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收费。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5000元至50000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500元至5000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3000至50000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3000元至30000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3000元至50000/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3000元至50000元/件;

8.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3000元至50000元/件;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500元至5000元/件;

10.参与谈判、调解等事务的服务费,3000元至50000元/件;

11.行政复议、听证服务费,可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12.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500至50000元/件。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上浮50%以内收费。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九、风险代理收费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 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可在项目限价的    70%到100%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报价。除采购或公开招标法律服务项目,本所可根据案件情况就本律师服务费标准上浮30%或下调30%。

十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二、 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三、 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 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

十五、 律师服务费和本文本第十一项所列的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