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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娜刘某山抚养费纠纷案

阅读:5385次  时间:2010/12/8  [ ]

案件类型:抚养费纠纷

受援人 刘某娜,女,199632日生,深圳市人;刘某山,男199871日生,深圳市人

援助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法援处

承办人:梁洪福,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受援人刘某娜、刘某山两人系刘某光与冯某的婚生子女,20017月刘某山与冯某离婚后,两受援人一直随父亲刘某山及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冯某不用支付抚养费,但随着两受援人年龄的增长,每年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都在逐年增加,仅靠父亲微薄的收入及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已经无法维持两受援人学习和生活所需,两位受援人也即将面临上高中所需高额费用的困境,而受援人的母亲则有一栋1000平米的厂房在出租,每年也有2万多的股份分红,有私家车、高级商品住房,收入稳定,受援人父亲曾多次与其母亲协商,母亲均以受援人还处于国家义务教育阶段,不需要任何学费,生活费也没有什么额外支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光来到龙岗区法援处,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刘某光家庭状况十分困难,两受援人在学校成绩优秀,若因经济原因耽误孩子前程是十分可惜的。而且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法援处当天完成了受理、审查、审批手续,并指派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梁洪福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了受援人的母亲冯某,希望冯某看在子女聪明优秀,确实需要母亲关注的情理上答应承担增加的抚养责任。冯某却提出,刘某光好逸恶劳、染有恶习,之所以提出增加抚养费,是想占有使用二位受援人的抚养费,是想从她身上捞取好处,并且她已经为二位受援人购买了世纪天使少儿保险,并没有不管孩子。眼见调解不成,办案律师认为,受援人每年所花的生活费、教育费都在不断增加,要求增加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了十分有必要。

2010127,该案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始终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光要求抚养费动机不纯,而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自己以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的方式承担抚养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予以维持,并辩称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且已经尽了作为母亲的抚养责任。承办律师指出,现有状况已经发生改变,刘某光主要依靠最低保证金过活,除了要抚养两受援人外,还要扶养老母,及与被告领养的女儿,负担确实很重,而被告却经济状况良好,以刘某光现有的收入已经不能维持两受援人基本生活水平,随着两受援人年龄的增长,两受援人的抚养及受教育将变得更加困难,被告不增加抚养费于法于理都是行不通的。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位受援人每月生活费各3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岁,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办案体会: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大的,做父母的往往喜欢把对婚姻期间的矛盾不假思索的转移到孩子身上。让孩子有一个平安快乐的生活环境才是做父母应该考虑的,此外,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