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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高兴不起来的“律师在场权”改革

阅读:2029次  时间:2009/3/21  [ ]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了《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了《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方讯问时,可以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旁听。

按照通俗的理解,这应该就是所谓的律师在场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是衡量刑事法治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倘若能够真正建立起来,确实可喜可贺。然而细看报道,再琢磨琢磨,却又高兴不起来:

首先,该办法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审查起诉阶段由该院公诉二处办理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知道,当一个公民受到法律追究,他最渴望正当程序,最需要人道对待的时期,主要是侦讯阶段而不是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什么概念?就是当侦查机关已经将有罪证据固定好,把生米煮成了熟饭,这时候承担审查起诉职责的公诉机关,来对这些饭菜看一看,尝一尝,然后把它们端到法庭上。

可见,就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自己的律师不是在侦查过程中介入讯问现场,而是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来旁听,早已是木已成舟,难以改变。

更何况,在当下怪异的刑事诉讼棋盘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已经认罪的(不认罪而被取保候审,实属凤毛麟角),他们在取保期间面见律师已经没有障碍,这个时候公诉人讯问他,律师在不在场已经没有多少价值。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个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的小举措,按照该院一位检察官所言,甚至仍然“感到一定的压力”。足见对于人权的保障,前进一小步是何等困难。

其次,根据报道透露的信息,辩护律师在讯问现场可以记录,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的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出异议,甚至可以就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况提出意见和控告。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辩护律师解释法律规定的角度,往往不同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当律师的解释与检察官的看法相悖时如何处理?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有法官居中裁判,那么在讯问场合出现不同意见如何协调?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现行诉讼体制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类似人质,他的自由只是临时的,随时会被取消、变更而收押。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来说,不能不考虑到这种后果,那么,当他们纠结于这个后果而作了违心的陈述,到法庭上难免不被公诉人揪住律师在场的把柄,从而直接被法院认定证据有效。

笔者提出这些质疑,当然不是反对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甚至,当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被立法认可之前,律师在场确实会是遏制刑讯逼供顽疾的有效良方。但是律师在场的时机,应当是侦查阶段尤其是侦查的初期,而且主要应当针对那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将如此严肃的课题,限制在一个中级系列的检察机关的一个处室里试行,而且仅仅针对范围狭小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笔者从中看不到一丝诚意,惟有一声叹息。

民间有句俗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指那些治标不治本,只看表象不看本质,没有抓住病根因而无法治愈疾病的庸医。北京的这份办法,则是头痛医脚,脚痛医头,乍一看似乎水平高些,其实还是庸医。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