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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阅读:11156次  时间:2010/12/8  [ ]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汤某,男,19665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

援助单位:顺德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汤某是一名肢体残疾人,在湖南老家下岗后来顺德打工。2008852245分许,汤某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广源路顺景湾附近行走,被梁某驾驶的小车撞倒,造成颅内血管破裂及头部、眼睛等部位受伤,被及时送大良某医院救治。经交警认定,梁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不承担责任。同时查明,梁某驾驶的肇事小车为侯某所有,且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89月中旬,汤某住院治疗已花费24000多元,欠医院医药费6000多元,汤某的伤仍未治愈,急需治疗费。为此,汤某多次找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先支付医疗费用,但没有成功。万般无奈之际,为了依法追讨医疗费用,继续进行治疗,2008917日,汤某委托其妻子刘某将梁某、侯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起诉到顺德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000元。为了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20081010日,汤某委托其妻子刘某向顺德法援处提出法援申请,顺德法援处依法及时受理了汤某的申请,并指派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的资芑律师负责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资芑律师向汤某了解案件情况,认真起草代理词,为案件开庭做好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同时,资芑律师明确告诉汤某,如果该案能够通过调解结案,对于尽快获得医疗费,使其得以继续治疗非常有利,建议争取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得到了汤某的同意。20081030日该案开庭,资芑律师向法庭及被告表达了希望调解结案的意愿,得到了被告的响应。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向汤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和护理费共3480元,共计13480元。

保险公司按时支付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汤某得以继续在大良某医院接受治疗,200811月中旬康复出院。因其右眼视力大部分缺损,同年12月中旬,汤某向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汤某要求被告给予合理赔偿,但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于是决定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14,汤某再次向顺德法援处提出法援申请,顺德法援处当天批准了汤某的申请,并指派资芑律师再次负责承办。资芑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案情,起草了起诉书,将梁某、侯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起诉到顺德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8973元。2009323开庭,征得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法庭进行调解,资芑律师据理力争,尽力维护汤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支付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53631元。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外来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律师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受援人通过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两次都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对于减轻受援人的诉累,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