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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法律师】大学期间打零工不算就业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阅读:1895次  时间:2009/3/21  [ ]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吴 云 程 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大学生上大学期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林2003年被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录取,就读旅游管理专业,2007年7月毕业。2006年7月14日,南昌某旅行社为李林开具单位介绍信,委派李林联系购买婺源景区门票,还给李林开出了婺源景德镇三日游的派团计划单,李林在南昌某旅行社领取了2007年度业务人员活动经费和差旅补贴。2008年3月,南昌某旅行社与李林签订了国内组团合同,安排李林具体的工作内容,每月800元工资。2008年7月李林离开。

2009年7月,李林就双方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当日核算的数额为准)、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5月份工资1000元。”

南昌某旅行社认为,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7月,被告上大学期间,到原告处勤工俭学,根据法律规定,不视为就业,但被告2008年7月才离开,其中2008年1月至6月,依法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原告因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被告提出辞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南昌某旅行社为李林办理2008年1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支付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4800元、经济补偿金800元、2008年5月份工资800元。

■连线法官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法律适用方面做了详细的解释。

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官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李某上大学期间的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仅2008年1月至6月,李某与南昌某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南昌某旅行社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李某提出辞职,南昌某旅行社应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